本案当事人因未认实履行农产物进货检验权利发卖了冒用农产质量量标记的农产物而被行政惩罚,违法出产运营的农产物货值金额不脚五千元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为阐扬农产质量量平安行政执案的教育警示感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冒用农产质量量标记。或者发卖冒用农产质量量标记的农产物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农产质量量平安法》第七十四条及《江苏省农业行政惩罚裁量权合用法则》第六条,打点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农产质量量平安行政法律案件。“绿色食物”标记做为一种产质量量证明商标,无效了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允次序和“三品一标”品牌诺言,2025年以来,现将2025年无锡市农产质量量平安执型案例予以发布。